固阳集体商标申请如何办理?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0 08:55:27
专利挖掘是在技术研发或产品开发中,对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从技术和法律层面进行分析、整理、拆分和筛选,从而确定用以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点和技术方案,是从创新成果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的过程,专利挖掘是为了从科研生产当中发现可以用来申请专利的创新点,让科研成果得到充分保护,从而使科研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得以回报,是一项极富技巧的创造性活动,是将技术创新以申请专利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
1、专利的技术含量必须很高。能否获得专利的依据是专利法对于专利的审查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而不是“技术含量”的高低。许多技术人员认为自己的产品只是做了一点改进,或做了一些技术改造,技术含量不高(没有原理上的重大突破),因此不能申请专利。
2、必须做出了样品才能申请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是一种技术方案,保护的是自己的一种知识性想法,往往不是样品和样机的状态。对于机械、机电、电子类的产品而言,只要使技术人员了解到技术要点,根据申请文件可以重现该技术即可,不需要做出样机去论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
3、一个产品只能申请一个专利。一般而言,新产品的研发过程需要攻克多项技术点,每件专利往往针对的是产品的一个技术点,新产品研发过程涉及的多项技术点通常可以衍生出大量专利。
4、计算机软件产品不能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但是著作权不保护软件的设计思想、处理流程、操作方法等,保护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5、必须做出样品才能申报专利。如果你认为必须做出样品才能申报专利,那么你就晚了!要在idea刚出来的时候,你有实施该想法的技术方案你就可以申请,当你产品研发出来,专利做出来,正好起到非常好的保护作用。如果专利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它是不能给你来维权的。如果别人防止你的产品,你只能默默的取证。以上五点是关于专利挖掘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注册商标时,大多数代理人通常建议合并商标单独注册。有些老板想知道注册和注册是什么区别?
优点:包头商标注册包括许多元素,包括图形、汉字、英语、拼音等。这些元素是独立搜索的。如果提交了完整的注册,任何相同或相似的元素都将导致整个拒绝。
单独注册的商标在成功注册后可以自由使用。根据《商标法》,单独注册的商标可以自由使用,单独申请的商标可以在使用过程中自由安排和组合,具有较高的自由度。商标审查时,商标局对于商标要素较多,审查时间较长,如果商标难度大,将推迟审查。选择单独注册和单一要素将节省商标审查的时间。
缺点:因为商标注册是基于一类申请,合并申请是费用,分开注册是几笔费用,成本有所增加,但在担保资金的情况下,似乎要花更多的钱,事实上,更多的是担保,其无形利益是:远远大于单独注册产生的费用。
以Jingdong为例。一些著名的符号是京东,jdcom,图形。这三个商标分别注册。因此,在使用它们的过程中,组合是相对自由的,并且可以自由使用。
基于单独注册三个元素的成功,有这么多的自由排列,如果从整体上考虑,注册,那么在以后的使用过程中就没有这种自由。
事实上,麦当劳也不例外,因为它们的标识也是单独注册的,在使用过程中对每个商标都进行了R标记的处理,表明了其注册商标的身份。
另外,商标合并登记具有成功率低、使用不便、审计时间长等缺点,如果注册企业考虑成本因素,没有短期变更商标的计划,可以考虑合并登记的方式。
事实上,如果财政条件允许,申请多元素分开,不仅可以节省申请时间,而且可以提高申请批准率的一种选择,想要正确、有效的注册商标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包头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首先,商标注册公司给打讲解一下联合商标是指某一个商标所有者,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几个近似的商标,或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相互近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以其中的一个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亦称之为正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甲公司是一个生产化工制品的老企业,其生产的“霸王”化工制品,在市场上有相当的认可度。因为公司扩建,把公司的不动产、设备和以“霸王”为核心的注册商标(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其中后两个商标注册后一直未用)作为无形资产用作贷款担保,后由于企业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为了清偿债务,甲公司的资产被强制出售,包括上述所提到的四个注册商标。其中“霸王”和“金霸王”商标权出售给丙公司,另外两小商标出售给姚某的工厂。
就本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有必要先弄清两个问题:一是什么是联合商标;二是联合商标的转让限制。联合商标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的商标或者在同类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叫做“主商标”,如甲公司的“霸王”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甲公司中以“霸王”为核心,包括“金霸王”、“大霸王”、“超霸王”的注册商标属联合商标,应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整体转让给贵厂或者丙公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无效。甲公司将“霸王”等联合商标分割转让,已经违反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所以姚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甲公司转让“大霸王”和“超霸王”商标的行为无效。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可以明确:联合商标只能属于一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联合商标可以分别获得注册,但其中每一个商标都不得单独转让,而必须整个联合商标一同转让,联合商标使用许可也如此。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世界知识产权欧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4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12,92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3%。主管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事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女士表示,如果全球经济危机不再继续恶化,2010年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有望稳步上升。
2009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较上年下滑15%,但目前各项数据显示,商标持有者在该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根据2至5月份统计数据:德国以1,631件申请暂列首位;欧盟以1,431件位居第二,较去年同期增长26%;美国以1,337件暂列第三,较上年增长33%。此外,中国、土耳其和韩国的申请量亦出现大幅增长,涨幅分别为39%、52%和99%。
与此同时,欧盟国家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均比上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虽暂列首位,但较上年同期下降3.5%;比卢荷经济联盟、捷克的申请量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4%、33%和38%。据分析称,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通过申请共同体包头商标注册寻求国际保护可能是造成下滑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欧盟企业共提交23,743件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较去年同期增长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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