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拐区企业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包头晶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2 08:07:19
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商标的正确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商标潜在的第二含义的成长,能够有力反击侵权人的抗辩,使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案中既可申请禁令救济又可要求损害赔偿。《商标法》第44条明文规定了四种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情况是指将构成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数字等要素进行较大变化,导致商标的主要部分或显著特征变化的情况。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根据《商标法》第23条的规定,如果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情况发生变化,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不能自行变更。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注册商标应当依法定条件,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依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自行转让。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因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导致被撤销的情况。《商标法》第44条前三项行为之一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包头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公司注册的数量一直也是在不断攀升的。但是在注册公司有一个非常严格的条件,那就是注册地址!必须找到符合规定的公司注册地址,并且提供房屋编码,才能顺利注册公司。虽然公司注册的流程越来越简单,但为了让企业更规范,一些不能放任的条件也越来越严格。在注册公司,注册地址可不能太随便!关于公司注册时注册地址的相关事宜,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介绍!一般情况下,有关公司注册地址相关事宜,创业者需作如下把握:
1、公司注册地址选择现在,在进行公司注册,其注册地址选择大多要求为商业办公地址,部分地区或可以采用商住两用房来进行注册。因而,在注册公司前,创业者一定要事前了解公司注册地址方面的相关要求,进而确保选择符合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的注册地址来注册公司。前海地区能享受到更具有针对性的优惠扶持政策但并不是每一家公司都可以享受。
2、公司注册地址所需费用事实上,有关公司注册地址费用,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如其本身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地址,则其注册地址费用可忽略不计。但如果创业者需要租赁注册地址,则其注册地址花销需要根据注册地址所属城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办公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虑。通常,其费用低至几千元,高达上万元。
3、挂靠地址通俗来说,所谓“虚拟注册地址”,即创业者不需要租赁一间办公室来用于注册公司,而只是需要寻求专门提供注册地址的机构来提供一个注册地址的房间号来用于注册公司。不过,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如采用此种方式获取注册地址,一定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注册地址都是真实可用的。所以,在选择前,一定要多多加以考察。这样才能够确保注册地址真实、有效。
4、关于公司注册地址选择建议如创业者实在没有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用于注册公司,那么,创业者便可以选择入驻创业孵化器或者集中办公区,使用它们的注册地址。
通常情况下,创业者选择此种公司注册地址,不仅能够顺利解决注册地址方面的难题,同时还能够享受到创业园区所拥有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前海地址挂靠!公司注册地址问题其实也没有那么复杂。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能提供房屋编码,不是虚假地址或者不能用于注册的其他类型地址,都能够顺利完成注册。注册公司可以办理红本租赁凭证地址。
2001商标法修改后就能凭身份证进行个人包头商标注册,但07年限定了自然人申请必须有经营资质,具体来说就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承包合同等。而且有一点必须注意,个人申请商品类别必须与其经营范围相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三、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四、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五、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因此,注册防御商标对一些商标具有独创性,宣传广告投入巨大,力求创立驰名品牌形象的企业来说,具有实质性的战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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